父母管教小孩的法律依據
按照民法的規定,父母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是他們的權利,也是義務[1]。而父母實際教養子女的方式有很多種,民法也讓父母可以用懲戒的方式教養未成年子女,就是所謂的「懲戒權」。懲戒權包含透過責罵、輕微的責打等方式,給予未成年子女精神或身體上的處罰,因此,父母確實有體罰未成年子女的權限。但是,父母只有出於保護教養的目的,在「必要範圍」內,才有懲戒子女的權利[2]。
按照民法的規定,父母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是他們的權利,也是義務[1]。而父母實際教養子女的方式有很多種,民法也讓父母可以用懲戒的方式教養未成年子女,就是所謂的「懲戒權」。懲戒權包含透過責罵、輕微的責打等方式,給予未成年子女精神或身體上的處罰,因此,父母確實有體罰未成年子女的權限。但是,父母只有出於保護教養的目的,在「必要範圍」內,才有懲戒子女的權利[2]。
什麼是「必要範圍」?
在法院實務上,認為「必要範圍」,應該考量到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環境、性別、年齡、健康狀況、個性、犯錯的情節輕重,以及社會通念來決定[3]。
在法院實務上,認為「必要範圍」,應該考量到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環境、性別、年齡、健康狀況、個性、犯錯的情節輕重,以及社會通念來決定[3]。
父母逾越懲戒權的法律責任
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施加暴力,已經超越了合法懲戒權的範圍,將可能觸犯刑法傷害罪[6],及妨害兒少身心發展罪[7]。若父母因此被法院核發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的保護令[8],卻又違反保護令的話,也會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違反保護令罪[9]。同時,父母也會負擔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10]。
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施加暴力,已經超越了合法懲戒權的範圍,將可能觸犯刑法傷害罪[6],及妨害兒少身心發展罪[7]。若父母因此被法院核發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的保護令[8],卻又違反保護令的話,也會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違反保護令罪[9]。同時,父母也會負擔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10]。
註腳
-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 民法第1085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65號行政判決。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87號刑事判決。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I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6條:「
I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IV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關於保護令的分類與內容,可以進一步參閱:蘇奕全(2018),《最小防護──保護令部分撤回淺析》。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