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店家給的的抵免金 只是一種折價券 並不能代替店家原本要把衣服交給您的給付責任
您當然可以主張您合法的權利要求的店家把衣服寄給您
您可以依照民法348條
要求店家旅行你們之間的契約義務
如果店家一直不寄出
這時候依照民法229條之規定店家這樣有衣服卻不寄出的行為會負上給付遲延的責任
這時候跟店家之間的買賣契約您可以再依民法254條把它解除掉
這時候店家就會需要附上民法259條將您所支付的錢還給您的責任
第 348 條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
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希望有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