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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交通事故怎麼釐清肇事責任?
首先,如果遇到問題所詢問的狀況,會需要釐清肇事責任。同時肇事責任並不是單純看駕駛人有無駕照,而是要看實際上誰違反交通規則的程度較大。
關於肇事責任判斷問題,詳見李侑宸(2023),《車禍初判表、鑑定申請時機、流程、效果一次看!》。
首先,如果遇到問題所詢問的狀況,會需要釐清肇事責任。同時肇事責任並不是單純看駕駛人有無駕照,而是要看實際上誰違反交通規則的程度較大。
關於肇事責任判斷問題,詳見李侑宸(2023),《車禍初判表、鑑定申請時機、流程、效果一次看!》。
初判表
初判表全稱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依據相關法規,警察有義務在車禍發生後到現場進行調查、紀錄並分析事故情形,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1]。這時警察所製作的初判表,會列出警察「初步分析研判」的肇事原因、違規程度,如果之後涉及民、刑事訴訟,初判表就可能會做為參考依據。
初判表全稱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依據相關法規,警察有義務在車禍發生後到現場進行調查、紀錄並分析事故情形,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1]。這時警察所製作的初判表,會列出警察「初步分析研判」的肇事原因、違規程度,如果之後涉及民、刑事訴訟,初判表就可能會做為參考依據。
申請車禍鑑定
不過,因為初判表僅是警察初步的分析結果,所以如果有所不服、想進一步釐清車禍的肇責,就會需要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車禍鑑定、會有所謂的車禍鑑定報告。
車禍鑑定報告的受理,限於「已經由警察機關處理過,經過車禍當人或特定人申請」,而且例如已經進入法律程序、事發超過6個月等情況,就不會受理鑑定[2]。
而車禍鑑定在法律程序當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參考依據,甚至可能會有警察在初判表上表明應以車禍鑑定報告為主的狀況[3]。
不過,因為初判表僅是警察初步的分析結果,所以如果有所不服、想進一步釐清車禍的肇責,就會需要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車禍鑑定、會有所謂的車禍鑑定報告。
車禍鑑定報告的受理,限於「已經由警察機關處理過,經過車禍當人或特定人申請」,而且例如已經進入法律程序、事發超過6個月等情況,就不會受理鑑定[2]。
而車禍鑑定在法律程序當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參考依據,甚至可能會有警察在初判表上表明應以車禍鑑定報告為主的狀況[3]。
民事損害賠償的範圍
當車禍伴隨車損或身體受傷、受到損害的狀況,可向對方請求如醫藥費、修理費等損害賠償,或者是因為受傷之後多出來的必要支出,以及如果有精神上的損害可請求精神慰撫金,詳細的介紹可參考以下文章或問答:
.雷皓明、張學昌(2020),《發生車禍,受害者的傷勢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
.雷皓明、張學昌(2020),《發生車禍,受害者的財產損害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
.紀岳良(2020),《守法駕駛車輛卻發生車禍,為什麼因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而要負刑責?》。
.法律百科問答,《公車司機緊急煞車造成骨折》。
當車禍伴隨車損或身體受傷、受到損害的狀況,可向對方請求如醫藥費、修理費等損害賠償,或者是因為受傷之後多出來的必要支出,以及如果有精神上的損害可請求精神慰撫金,詳細的介紹可參考以下文章或問答:
.雷皓明、張學昌(2020),《發生車禍,受害者的傷勢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
.雷皓明、張學昌(2020),《發生車禍,受害者的財產損害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
.紀岳良(2020),《守法駕駛車輛卻發生車禍,為什麼因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而要負刑責?》。
.法律百科問答,《公車司機緊急煞車造成骨折》。
建議您尋求法律諮詢
由於您的問題涉及到具體個案的情況,以及在您的個案中是否及如何訴諸具體的法律行動。例如如何撰寫法律書狀、如何舉證,以及過程中可能有需要注意法律上時效、費用的問題,這些都需要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士,視您的具體情況提供諮詢或服務。
法律百科是共享知識的平臺,並未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及法律服務媒合。建議您參考問答:《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當中列出的法律諮詢資源,文章:《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尋求專業律師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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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
I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II 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或現場草圖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簽名,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製作。
III 事故當事人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
IV 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V 肇事之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或無法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或疑似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警察機關應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
鑑定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一、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
二、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422號民事判決:「然該初步分析研判表就原告部分係記載:⒈尚未發現肇事因素(依相關卷證分析研判,僅供參考、非鑑定結果)。⒉非可供保險業者做為理賠當事人之完全依據,對於肇事原因如有疑義,仍應以『公路法』第67條所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之結果或法院之判決為最終之確定,有該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75頁)。足認上開初步分析研判表並非能就肇事原因為終局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