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精神賠償費,指得是精神受有損害而請求賠償之費用,屬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其請求之賠償金,稱為慰撫金,在此先釐清。
慰撫金應如何計算,目前沒有確切的指標︰
首先,慰撫金是由原告加以請求,法院只有認可與否、減輕的權限,但沒有提高慰撫金的權限。
例如,甲打傷乙,乙向甲請求慰撫金。假設,客觀上可以計算乙的精神損失為10萬元,乙當然可以請求10萬元的慰撫金。但實際狀況是,乙不知道(也沒有人知道)自己到底精神有多痛苦,沒辦法以金錢量化,所以,乙會大概講一個數字,例如,2萬元、5萬元、15萬元。在原告選擇一個數字提起訴訟後,法院就會去審查「這個金額合不合理?」。 乙如果主張2萬元,法院覺得合理(因為法院內心覺得,其實可以請求到10萬元),那麼法院就會判原告勝訴。因此,法院判決所認可的慰撫金,是原告所主張的數額,不是在客觀上足以量化的精神損害賠償額。 |
法院通常如何認定慰撫金的數額︰
實務上,針對慰撫金的計算,通常會以原告、被告的經濟條件、身分、地位等作為標準[1]。
不過學說上對此則有批評︰
其認為,如果以經濟條件、身分地位作為標準,那將會造成「有錢人」和「窮人」在法律上的不平等。
其批評道︰「同樣都是被打、受一樣的傷,怎麼對於有錢人就要賠比較多,窮人為什麼可以因為比較窮,就賠比較少。」
因此,學者認為,慰撫金應該賠多少,僅與精神受有多重的損害有關,與其他條件無關,這才能夠符合損害賠償制度之目的─填補損害(有多大的洞,就填多大的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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