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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大樓管理法噪音


我家樓上的住戶每天晚上都因為打網路遊戲而大聲罵髒話,大聲對話,每天都要吵到半夜兩三點才會停止,向管理員反應後,感覺越故意了,現在還有小狗叫聲,還不時有桌椅撞擊地面的聲響,我已經快要瘋了,請問有法可管嗎,有想要報警,可是聽說警察不太愛理,請大大為我解答,謝謝。


鄰居居家生活或非營業行為所產生的噪音,不論是大聲說話、打電動看電視發出的聲音、小狗吠叫,或是拖拉桌椅等物品撞擊地板的聲音等,都可以通稱為「近鄰噪音」[1]。這種發生時間不固定、不易測量、不像機器運作有連續性的噪音,未必算是環保局可以依噪音管制法處理的權責範圍[2]

這種不是環保局受理陳情的案件,另外可以主張的方式如下:

向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投訴
除了向管理員反應以外,可以向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以下簡稱「管委會」)投訴。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可以任意發生喧囂,違反的話,管委會必須出面制止或按照公寓規約處理;制止之後,對方仍不遵從的話,可以報請政府主管機關裁處最高15,000元的罰鍰[3]
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確實也可以報警。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如果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囂,妨害公眾安寧的話,可以處6,000元以下的罰鍰[4]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最後也可以依照民法,請求禁止噪音進入[5];如果噪音情節重大,超過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範圍的話,也可以請求賠償居住權被侵害的精神慰撫金[6]

關於近鄰噪音的定義及處理方式,可以進一步閱讀:黃蓮瑛、梁九允(2020),《鄰居的卡拉OK、打麻將等日常生活噪音,該怎麼辦?——近鄰噪音的處理方式》。

註腳

  1.   請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20),《近鄰噪音之定義》。
  2.   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項:「
    I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V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4.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5.   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6.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可參照,本百科文章︰〈晚上10點之後、之前的噪音如何處理?〉。另外,由於噪音管制法為行政法規,僅能對於行為人進行懲罰,無法填補受害人之損害,因此,受害人尚且可蒐集證據,提起民事上損害賠償之訴,請求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