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514條之5第1項規定,除非有不得已的事由,否則旅遊營業人不可以變更旅遊內容[1]。所以旅遊營業人原則上應該依預定的旅程、交通、食宿和遊覽項目等履行,但如果會影響旅遊團的安全和利益等,例外允許旅遊營業人變更旅遊的契約內容。
民法第514條之6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的旅遊服務,應該具備通常的價值及與旅客約定的品質[2]。例如如果約定全程住宿5星級飯店,入住卻發現該飯店僅為4星級飯店,不具備當初約定的品質,旅客可以請求旅行社更換至5星級飯店;如果旅行社不能改善,旅客可以請求減少費用。如果是可以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旅客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3]。
關於其他常見的跟團旅遊問題,像是旅遊前旅客要求改由第三人參加、旅行社需要旅客協助才能完成旅遊,以及跟團購物糾紛請求旅行社協助等問題,可以進一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游進發(2020),《跟團旅遊的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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