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紀岳良律師,從您的提問簡單來說,當時雇主承諾週休二日卻未給假,和未給予安全防護措施,均屬勞工得要求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但應在30日內為之);而因終止契約是雇主違反規定所致,所以當初雇主承諾的給付項目,都應該照付。
敬祝平安
面試的時候老闆跟老闆娘皆已口頭允諾以下事項: 去大陸分公司培訓三個月,完成後返台、每個月補助人民幣2000元、周休二日、機票錢、車資、台胞證費用都會補助。我有簽同意書,若未滿三個月離職以上都要自己出。
一、
抵達大陸後主管卻說禮拜六都要去加班,不能不去,而且沒有加班費跟補休,詢問老闆娘,得到的回復卻是中國不歸自己管,要我們就這樣。
二、
快三個月的時候問老闆什麼時候方便幫我們買機票回台灣,老闆娘卻說三個月我們回不來,因為新的廠房還沒有蓋好,預計還要一年左右才會好。
三、
工作環境是粉塵室,有粉塵飄散的問題,要自行購買口罩,但還是有些許粉塵會通過呼吸進入體內,跟主管、老闆反映後抽風機卻沒有得到改善。
基於害怕身體健康出問題跟當初講完後去到大陸完全不一樣的原因,我未滿三個月就提前終止合約,資方卻已同意書為由,不支付我所有的機票錢、車資、台胞證費用,而且把我的人民幣津貼從下個月的工資中扣除。
請問我可以爭取這筆錢回來嗎?
您好:
我是紀岳良律師,從您的提問簡單來說,當時雇主承諾週休二日卻未給假,和未給予安全防護措施,均屬勞工得要求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但應在30日內為之);而因終止契約是雇主違反規定所致,所以當初雇主承諾的給付項目,都應該照付。
敬祝平安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