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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提前終止勞動契約


面試的時候老闆跟老闆娘皆已口頭允諾以下事項: 去大陸分公司培訓三個月,完成後返台、每個月補助人民幣2000元、周休二日、機票錢、車資、台胞證費用都會補助。我有簽同意書,若未滿三個月離職以上都要自己出。
一、
抵達大陸後主管卻說禮拜六都要去加班,不能不去,而且沒有加班費跟補休,詢問老闆娘,得到的回復卻是中國不歸自己管,要我們就這樣。
二、
快三個月的時候問老闆什麼時候方便幫我們買機票回台灣,老闆娘卻說三個月我們回不來,因為新的廠房還沒有蓋好,預計還要一年左右才會好。
三、
工作環境是粉塵室,有粉塵飄散的問題,要自行購買口罩,但還是有些許粉塵會通過呼吸進入體內,跟主管、老闆反映後抽風機卻沒有得到改善。

基於害怕身體健康出問題跟當初講完後去到大陸完全不一樣的原因,我未滿三個月就提前終止合約,資方卻已同意書為由,不支付我所有的機票錢、車資、台胞證費用,而且把我的人民幣津貼從下個月的工資中扣除。

請問我可以爭取這筆錢回來嗎?


您好:

我是紀岳良律師,從您的提問簡單來說,當時雇主承諾週休二日卻未給假,和未給予安全防護措施,均屬勞工得要求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但應在30日內為之);而因終止契約是雇主違反規定所致,所以當初雇主承諾的給付項目,都應該照付。

敬祝平安

LU0006509(一般會員) 2021-02-03 00:07:48
醫生(非住院醫師)與醫院簽訂6年契約,醫院想提前一年與醫生解約,法律上有任何條文可包障醫生權益嗎?
以下簡單回應︰
於僱傭契約上,雇主違反契約之規定,例如未給付機票錢、  車資等,都構成債務不履行,受僱人原則上可以終止契約,(類推適用民法第255條之規定)。受僱人符合勞基法第14條[1]之規定者,得逕行終止契約,因此,符合上述權利行使的受僱人,不會構成違約。
雇主未履行契約所定之義務者,受僱人得起訴請求雇主依約給付。
雇主的義務除了契約明定者以外,尚有保護、照顧受僱人的法定義務(民法第483-1條[2]、487-1條[3]),受僱人於職務上之損害,得請求雇主賠償。僱用人未履行該法定義務者,受僱人亦得終止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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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2.   民法第 483-1 條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3.   民法第 487-1 條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