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問題確實是民眾關注的焦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在近年來多次修法,希望能因應時代變遷,達到維護國民健康的目的[1]。
因此,依照現行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如果發生疑似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主管機關依現有資訊研判有傷害民眾健康的可能性時,即使尚未有明確、充分的科學證據,在等待查驗結果完成以前,就可以預警性的要求業者將可疑產品先行下架[2],也就是「預防性下架」的措施。
關於預防性下架及封存等相關管制措施,可以進一步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張靜如(2020),《為何政府可以要求業者將變質食品預防性下架?》。
註腳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條:「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5項:「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預警原則、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
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