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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最近新聞常見有人在FB社群或Line傳遞關於武漢疫情的不實消息,請問政府可以怎麼做?

匿名(認證法律人) 基本人權‧政府基本人權 2020-01-24 16:15

到底什麼是「假訊息」?
「假新聞」、「假消息」、「假訊息」、「不實消息」這些詞,近年來相當常見,在法律上是採用「謠言或不實訊息[1]」,不過法律學者在討論這類問題時,目前較多使用「假訊息」一詞。
簡單來說,假訊息是改編新聞內容、冒名新聞組織,發布內容錯誤或圖文不符的訊息。而偽造、散布者是出於惡意欺騙公眾的目的,創造或散布這些訊息,有危害民主政治或公共安全的可能。
用FB或Line散布假訊息,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關於目前仍然肆虐的COVID-19疫情(或有稱新冠肺炎、武漢肺炎者),如果散布新冠肺炎疫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而且可能造成公眾或他人的損害,可能面臨最高3年有期徒刑,以及最高新臺幣300萬元的罰金。
考量到現今社群媒體發達,假訊息可以經由多數人多次轉傳與快速擴散的風險,只要是在「很多人的LINE群組」、「設定公開(或限多數好友)的臉書貼文」,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散布的行為[2]

延伸閱讀:
李侑宸(2021),《法律上有「假訊息」嗎?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散布假訊息可能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註腳

  1.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22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50號刑事判決:「所謂查證義務係當行為人自消息來源處獲知訊息後,再將該訊息轉傳他人前,應負有查證確認該訊息是否不實之義務;倘行為人於轉傳該訊息前已盡查證義務,在有相當理由認為該訊息內容為真實之情況下,縱該訊息實為虛假不實,但此時即難謂行為人主觀上對該訊息為『不實』已有認知,而得阻卻『認識』與『意欲』之故意構成要件中之『認識』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