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民法第1148條[1],繼承原則上是採限定繼承,意思是只要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即可,超出遺產價額的債務就不需償還,例如繼承遺產有100萬,一併繼承的債務有200萬,則只需償還100萬即可。但若真的不想負清償債務的責任和相關費用的話,仍然可以選擇辦理拋棄繼承。
一、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一)拋棄繼承須向法院提出聲請
依據民法第1174條[2]的規定,繼承須在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至於是哪一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3]第3款的規定,須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二)拋棄繼承須備妥以下文件[4]
1.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2.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5]。
4.已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6](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5.1000元聲請費用
6.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7](例如印鑑證明、其他同順位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
(三)須在知悉可以繼承時三個月內辦理
根據民法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這裡的「知悉」是指對事實上的理解,比如說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是前順位的繼承人拋棄繼承,而不需要對法條有一定理解才算知悉。而拋棄繼承的書面聲請必須「到達」法院才會生效,所以在辦理拋棄繼承時也需要注意郵務交通的時間,避免錯過三個月的時效而無法聲請。更詳細的介紹可參考站內文章:蕭慧宜,什麼時候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知悉時點三個月內
二、拋棄繼承的效力
只要以法定方式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聲請,在法院受理的那一刻拋棄繼承即生效[8],同時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9],意思是拋棄繼承後,相當於從繼承開始的那一刻就喪失繼承人的地位,脫離繼承關係而不取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也不負擔其債務。
有關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亦可參考站內問答: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該如何聲請?若是限定繼承,而同時有多個債權人,該如何分配清償債務?
註腳
- 民法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 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第3款:「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
- 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參考範例─少年及家事部分》,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事。
- 司法院網站,《書狀參考範例─少年及家事部分》,繼承系統表
- 民法第1174條第3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依各法院規定不同可用通知書或存證信函為之,各法院網站都有範例可供下載。 - 除以上基本的文件外,各法院可能會要求其他細項的文件,例如:台南地方法院。建議先上各院網站查詢避免疏漏
- 民法無明文規定生效時間點,有學者認為是「到達法院即生效」,亦有認為要「法院作出准許拋棄繼承的裁定」才生效,可參考:林秀雄,(2019),〈概括繼承與拋棄繼承〉,《繼承法講義》,修訂8版,頁189;吳煜宗(2011),〈拋棄繼承意思的撤回與撤銷〉,《月旦法學教室》,第106期,頁15。
- 民法第 1175 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