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是政府針對事業單位,就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進行檢查,其中,勞動條件的檢查包括工時、工資等,所以加班費的發給也是勞動檢查的項目之一。
其次,勞動檢查原則上不可以事先通知事業單位[1]。
關於勞動檢查的程序、事業單位不服檢查結果的救濟手段等,可以參考法律百科文章:黃蓮瑛、温晴方(2020),《勞動檢查程序是什麼?》。
註腳
- 勞動檢查法第13條:「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