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9/2/25去某間補習班補英文
於同年7/15告知該補習班要申請退費
卻被要求繳至16期才能退費(說是銀行幫算的金額)
在2020/2/18繳至第十一期($31,944)
發現若繳至16期,與其退費後有虧損金額
此課程79,900(三學期)
每學期分為$35,900/$24,000/$20,000
分期87,100/30(每期$2904)
剛剛已查,是以時數計算
已上時數60小時(經詢問點數=時數)
但依照每種課堂時數不同故有差別
$134(1h)、$201(1.5h)、$268(2h)
經計算後是$8,442(最小應繳金額)/$10,770(最大應繳金額)
2/10看完該補習班合約表示,不知道是否適用
第七大點—收費標準
第二點繳費方式
4. 辦理消費貸款,中途辦理退費時,乙方除貸款機構依貸款契約得收取之費月外,不得額外收取費用。
6. 甲乙雙方如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乙方能證明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應由貸款機構逕向甲方收取已獲服務之分期款,消費貸款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
第八大點—退費手續
* 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 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月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
三、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違反其「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七條第三項應依各期分別收費之規定,其收費超過分期規定者,該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則在「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七條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