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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4

想詢問使用信用卡,正附卡之間的負擔義務?


您好,假設A是正卡持有人、B是附卡持有人(已成年)。

想知道
1.正附卡的信用額度是分開的嗎?
2.如果A使用信用卡有負債,B需要負擔償還責任嗎?
或者B使用信用卡有負債,A需要負擔償還責任嗎?

謝謝


信用額度共用
信用卡的持卡人包含正卡和附卡持卡人,既然都是持卡人,他們就會一起共用這張信用卡的信用額度。
持卡人的清償範圍
至於正卡、附卡之間的清償責任如何劃分,主管機關也就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就持卡消費者與發卡機構(例如銀行)的權利義務關係[1]訂定了「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如果發卡機構的定型化契約違反金管會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反的部分就會無效[3]。因此,以下將從金管會公布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信用卡契約的相關條款。
此外,金管會也有公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4]」,雖然這只是範本,並不像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那樣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範本仍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其中的內容也多與各發卡機構所提供的契約內容一樣或相似,因此以下也會一併利用範本討論持卡人的清償範圍。
附卡持卡人只對附卡的帳款,負清償責任
依照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不得記載事項第3點,信用卡契約中不可以記載附卡持卡人必須對正卡持卡人的消費帳款負連帶責任[5],也就是說,附卡持卡人只對自己使用附卡所產生消費帳款負清償責任[6]
過去附卡持卡人對於正卡的帳款也要負連帶清償的責任,但畢竟附卡持卡人一來身為正卡持卡人的親屬,通常基於信任申請附卡,二來簽名申請時可能也沒有看到必須連帶清償的契約條款,所以金管會在2010年修改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時,就明訂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中,不可以約定附卡持卡人對於正卡的債務要負連帶清償責任。
回到問題,正卡持卡人A的帳款部分,B是不用負擔清償責任的,B只要對自己使用附卡的消費帳款負清償的責任。
正卡持卡人對於正卡及附卡的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參考信用卡定型化範本第3條第1項後段,正卡的持卡人就自己和附卡消費的帳款全部負清償責任[7]。依照這條契約約定,附卡持卡人B的刷卡消費帳款,正卡持卡人A也要負連帶的清償責任。
然而,子女刷爆附卡的新聞,也是時有耳聞;既然正卡持卡人有連帶清償責任,為了避免因為附卡持卡人揮霍無度、刷爆信用卡,範本及主管機關有相關方式供參考,也建議正卡持卡人拿出自己的信用卡契約詳細閱讀相關條款:
通知發卡機構停止附卡持卡人的使用權利[8],或調整信用卡額度[9]
向發卡機構申請將附卡的消費交易通知,用簡訊或郵件等方式,一併提供給正卡持卡人[10]

萬一正卡持卡人沒有即時管控附卡使用,不幸發生附卡刷爆,持卡人沒有辦法依照期限繳清最低應繳金額時,可能會另外產生一筆違約金!然而,縱使發生違約金,消費者仍可注意違約金的收取是不是在主管機關規定的範圍內收取[11],發卡機構不可以濫收。關於違約金的說明,可以進一步參閱法律百科文章:雷皓明、張學昌(2020),《刷卡消費的違約金太高,能不能減輕?》。

衍伸閱讀
法律百科(2020),《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

註腳

  1.   關於持卡消費者與發卡機構的法律關係,可以進一步參閱法律百科文章:江皇樺(2020),《信用卡法律關係(二)——消費者與發卡機構或特約商店間的關係是什麼?》。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4),《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關於定型化契約的進一步內容請參閱:詹森林(2020),《什麼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的內容一律有效嗎?》。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4),《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
  5.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三:「契約中不得記載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同樣的規定也可以參照: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9條:「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6.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3條第2項:「如正卡持卡人未依前項規定清償時,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7.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3條第1項後段:「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
  8.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3條第3項:「正卡持卡人得隨時通知發卡機構停止或終止附卡持卡人之使用權利。」
  9.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三第2項:「持卡人得要求發卡機構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發卡機構對於持卡人調降信用額度之要求,於發卡機構所規定各卡別最低額度以上者,發卡機構不得拒絕。」
  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各信用卡發卡機構向附卡持卡人發送其交易通知時,可提供一併通知正卡人之服務》。
  1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2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