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勞動法角度而言,政府提出的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跟其他相關法令,只是最低標準,假如雇主對勞工比政府規定的還好,那就沒有問題;但假如連最低標準都達不到,那除非有特殊事由,否則就是違法。勞基法對特殊事由只有概括的例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以真的有爭議時往往需要個別認定。
再來,所謂超前防疫,其實就是【超出必要程度、更進一步的防止疫情發展措施】,既然是【超出必要程度】,那當然就沒有任何法律上強制力,也不會是法律可接受的特殊事由。想當然耳,雇主對勞工的待遇就必須比法律的規定更高。
強制員工休假本身並不一定違反勞基法,而是要看這個休假有沒有影響到該員工其他的工作權益,比如其他休假、薪給、全勤等等。如果強制員工多休假,薪資、全勤等等都照給,也不扣員工其他法定休假(例如特休假或補休時數),那老闆佛心來著,當然沒有問題。病假一般是一定日數內半薪,某些公司會額外給不扣薪病假,如果經勞資雙方書面同意,則可以挪用這些不扣薪病假。
如果都沒有,一切依法行事,那麼強制要求員工額外休假就是雇主自己的問題,責任當然要由雇主承擔,也就是法律上所謂【可歸責於雇主】,那不僅不能不給薪資、不能扣全勤,假如因此造成工作延宕,也不能以此為由扣員工考績獎金或年終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