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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請問要求醫療人員或是公務人員在COVID-19期間,出國需要報備或是不能去旅遊警示國家,法律依據是什麼?


想繼續詢問跟COVID-19相關的問題。

這幾天陸續看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要求醫療人員原則上要待在臺灣,例外報備後才能出國的消息(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002230161.aspx )。
另外也看到各地方縣市機關,要求公務員不能前往旅遊警示國家的消息(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2220251.aspx )。
不知道這兩個決定的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把「防疫」、「職業」以及「入出境」這三個因素一起考量,是正當的原因嗎?
又如果是正當的原因,可以限制醫療人員或公務員到什麼程度?限制旅遊警示國家一律都不能去,或是直接原則上各國都不能去例外報備同意才可去,是合法的決定嗎?
如果醫療人員與地方機關的公務員還準備要出國,海關會把他們擋下來嗎?如果海關沒有擋下來,醫療人員與地方機關的公務員會面對什麼結果?


問題釐清︰
出國旅遊可以分成兩種情形,第一種,在假日期間出過遊玩;第二種,在上班期間進行請假,然後再出國遊玩。
第一種情況,在假日出遊是基本權「遷徙自由」保障的範圍,如果對此有所限制,應有相關憲法原則的要求。第二種情況,無論是公務員或醫生進行請假,主管長官或醫院院長有准假與否的權利,但沒有必須准假的義務,因此這就不會涉及憲法上基本權利,而完全由長官自行決斷。
各級縣市政府或是醫院,對內所頒布的旅遊禁令,應屬於第二種。這種「准假與否」的決定,既然由主管人員自行決定,那也就不會有法律依據之要求。
提問者所有的問題,都是聚焦在第一種情況下所提出,但我國目前尚未有此種規定。例如,醫院要求醫療人員排除所有假日,盡力投入醫療;或是,取消休假,且禁止出國。
以下僅針對醫師進行討論︰
原則上,依照醫師法第24條[1]的規定,醫師在防疫期間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的義務。例如,在SARS期間,主管機關命和平醫院的醫生皆須返回醫院進行隔離。
此規定便是授權主管機關得命醫師為一定行為(到院幫忙)、不作為(不得出境)或容忍(容忍醫療機關對其進行採檢)。
由上述可知,即使非上班期間,醫師仍有受主管機關之要求,而待在醫院接受隔離之義務,那麼醫師的行動自由、遷徙自由、人身自由都受到限制。
因此,「把和平醫院封院,而把醫師全部召回隔離,而限制其憲法上的基本權」是可以的,那麼「要求醫師不得到特定地區旅遊,而限制其憲法上基本權」看來也是可以的。
不過,這裡需要考量比例原則,即特定地區為重災區,限制人員前往該地區,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本文認為,如果我國防疫功能強大,則人員入境後能夠完全檢疫,則限制出境不符合比例原則;反之,防疫功能差,則符合比例原則。此外,還須考量限制人員出境的目的到底是什麼,是避免感染還是加強防疫人員數量,也都影響比例原則的認定。
有了簡單的理解後,以下進行問題的回應︰
把「防疫」、「職業」以及「入出境」這三個因素一起考量,是正當的原因嗎?
【這個問題涉及平等原則。即僅限制醫師出國,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本文認為,基於醫師與其他職業不同,「醫師除了具有對病人之責任外,同時也對社會、其他醫事人員和自己負有責任…醫師之天職(社會責任)是照顧病患,尤其因天災、事故、戰爭或傳染病而發生大量傷患時,具有醫師資格者,理應投入醫療之行列[2]」,因此,並不違反平等原則。】
 
可以限制醫療人員或公務員到什麼程度?
【此涉及比例原則,應個案認定。】
 
海關會把他們擋下來嗎?
【倘未違反出入境管制的相關規定,海關是不會把人擋下來的。】

 

 

註腳

  1.   醫師法第 24 條︰「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
  2.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判字第 75 號行政判決
匿名(一般會員) 2020-03-10 04:23:38
想先討論「限制醫療人員出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限制醫療人員出境,目前是事實了。 衛福部公告:https://www.mohw.gov.tw/cp-16-51720-1.html 但是查過新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沒有看到法令依據。 另外,醫師法第24條:「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只提到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指揮也能包含限制出境嗎?
洪品毅(認證法律人) 2020-03-10 10:43:50
您好: 如您所說,該特別條例並無限制醫護人員出境的規定,因此,即使政府對外公告如何如何,也要就「具體某個醫護人員便具體限制出境」才能夠討論。 另外,本文認為,醫師法第24條恐怕不能作為限制出境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