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釐清︰
出國旅遊可以分成兩種情形,第一種,在假日期間出過遊玩;第二種,在上班期間進行請假,然後再出國遊玩。
第一種情況,在假日出遊是基本權「遷徙自由」保障的範圍,如果對此有所限制,應有相關憲法原則的要求。第二種情況,無論是公務員或醫生進行請假,主管長官或醫院院長有准假與否的權利,但沒有必須准假的義務,因此這就不會涉及憲法上基本權利,而完全由長官自行決斷。
各級縣市政府或是醫院,對內所頒布的旅遊禁令,應屬於第二種。這種「准假與否」的決定,既然由主管人員自行決定,那也就不會有法律依據之要求。
提問者所有的問題,都是聚焦在第一種情況下所提出,但我國目前尚未有此種規定。例如,醫院要求醫療人員排除所有假日,盡力投入醫療;或是,取消休假,且禁止出國。
以下僅針對醫師進行討論︰
原則上,依照醫師法第24條[1]的規定,醫師在防疫期間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的義務。例如,在SARS期間,主管機關命和平醫院的醫生皆須返回醫院進行隔離。
此規定便是授權主管機關得命醫師為一定行為(到院幫忙)、不作為(不得出境)或容忍(容忍醫療機關對其進行採檢)。
由上述可知,即使非上班期間,醫師仍有受主管機關之要求,而待在醫院接受隔離之義務,那麼醫師的行動自由、遷徙自由、人身自由都受到限制。
因此,「把和平醫院封院,而把醫師全部召回隔離,而限制其憲法上的基本權」是可以的,那麼「要求醫師不得到特定地區旅遊,而限制其憲法上基本權」看來也是可以的。
不過,這裡需要考量比例原則,即特定地區為重災區,限制人員前往該地區,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本文認為,如果我國防疫功能強大,則人員入境後能夠完全檢疫,則限制出境不符合比例原則;反之,防疫功能差,則符合比例原則。此外,還須考量限制人員出境的目的到底是什麼,是避免感染還是加強防疫人員數量,也都影響比例原則的認定。
有了簡單的理解後,以下進行問題的回應︰
把「防疫」、「職業」以及「入出境」這三個因素一起考量,是正當的原因嗎?
【這個問題涉及平等原則。即僅限制醫師出國,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本文認為,基於醫師與其他職業不同,「醫師除了具有對病人之責任外,同時也對社會、其他醫事人員和自己負有責任…醫師之天職(社會責任)是照顧病患,尤其因天災、事故、戰爭或傳染病而發生大量傷患時,具有醫師資格者,理應投入醫療之行列[2]」,因此,並不違反平等原則。】
可以限制醫療人員或公務員到什麼程度?
【此涉及比例原則,應個案認定。】
海關會把他們擋下來嗎?
【倘未違反出入境管制的相關規定,海關是不會把人擋下來的。】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