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強盜罪而加重處罰的情況
因為會造成更嚴重的侵害,犯強盜罪同時符合加重事由,會加重處罰[1],情況包括:
因為會造成更嚴重的侵害,犯強盜罪同時符合加重事由,會加重處罰[1],情況包括:
加害者侵入或是躲藏在他人的住宅、有人居住的建築物或船艦內。
以破壞或踰越門、窗、牆壁或其他安全設備的方式實行強盜行為。
攜帶兇器。
在場參與、共同實行強盜行為犯罪的人有3人以上。
利用發生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的機會實行強盜行為。
在車站、港口、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船舶、火車、公車、航空機等提供不特定人搭乘之交通工具內實行強盜行為。
處罰強盜罪結合犯[2]的原因
是因為犯罪者利用強盜的時機,而故意做其他被認為是很嚴重的事,對於社會的危害極大,因此立法者將這兩個犯罪結合另外成為一個獨立的法條,並處以較重的刑罰,以發揮刑法嚇阻犯罪的效用。
是因為犯罪者利用強盜的時機,而故意做其他被認為是很嚴重的事,對於社會的危害極大,因此立法者將這兩個犯罪結合另外成為一個獨立的法條,並處以較重的刑罰,以發揮刑法嚇阻犯罪的效用。
更多關於加重強盜和強盜罪結合犯的說明,請見:本站《什麼是加重強盜罪?》與《什麼是強盜罪結合犯?》。
註腳
- 刑法第330條:「
I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第1項:「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 刑法第332條規定:「
I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II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