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簡單回應︰
一、文中未見成立強制罪的事實,故不成立強制罪︰
(一)由於,文中並未提及強暴、脅迫之行為,單純的爭執並不該當本罪之要件。故不成立本罪。
(二)可參考,〈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
(三)至於是否會被起訴,涉及檢察官之職權,不等同成立本罪。
二、本案中,可能成立刑法第306條之侵入建物罪[1]︰
(一)本案中,行為人已經受到他人退去之請求,而仍待在他人店內,即該當「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
(二)行為人成立侵入建物罪。
三、起訴的話大概賠多少?
(一)刑事犯罪,是罰金(即把錢給國家)、徒刑的問題,不會有賠償(即把錢給被害人)。
(二)所謂賠償,是被害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的告訴,由加害人負擔賠償責任,始有賠償之謂。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