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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5

想請問一般企業欲與員工簽禁止員工洩露公司老闆隱私的保密協議成立嗎?那能協議能約束的期限?謝謝

匿名(一般會員) 勞動‧工作勞工 2020-02-27 18:51

以下簡單回應︰

一、此種協議(即契約或條款)在於禁止受僱人於任職期間將所知悉的公司業務資料對外公佈,以維護營利。原則上可以成立。但具體來說,如果該業務資料本身即非祕密,而為公眾能夠知悉,即非保密協議保護的對象。

二、期限由雙方約定,基本上,除了在僱傭期間繼續存在外,亦可擴及於離職後,但是否可以為永久之約定,則有疑義。

LU0002342(一般會員) 2020-03-10 02:44:18
提問、回答者兩位好,我想提出幾點討論,也請教兩位的意見。 1. 如果是指禁止洩露老闆「個人隱私」,個人資料保護法有保護個人隱私相關規定。舉例: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即使沒有簽訂保密約定,員工應該也不能洩漏老闆個人隱私。 2. 如果是指禁止洩漏因工作而知道的業務資料,我的想法是永久保密約定是有效的。公司業務資料並不會因為員工離職N年後就不在具有商業價值,因此約定「保密條款於員工離職後仍有效力」應該是可以的。
洪品毅(認證法律人) 2020-03-10 03:09:15
您好:本人同意您的1、2、見解。具體來說此種條款應無疑義,僅在涉及個案認定何謂業務資料會出現爭議罷了,此時就需要個案討論,沒有一概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