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原包裝已經遺失,消費者必須負擔包裝的費用,也就是俗稱的整新費。
雙方解除契約後依照民法第259條,互負回復原狀的責任[1]。因此,如果商品原包裝有毀損、滅失的情形,會依照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不能返還的部分要償還價額。所以包裝多少錢,消費者就必須償還一定的金額給賣家;當然,也必須由賣家舉證說明包裝的價額,而非漫天開價。
其他例如鑑賞期可不可以拆開包裝使用商品、沒有原包裝的商品可不可以退貨等法律問題,可以進一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曾友俞(2020),《拆包裝的網購就不能退貨?》。
註腳
- 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