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則,是許多法律原則的下位概念,在不同脈落下可以有不同的理解。
在「不溯既往原則」下的罪刑法定原則,明白的表示「我,作為人民,只要遵守我行為時的法律就好!」意即國家不可以等到我做了特定行為,才在我行為時點以後,制定法律針對我過去的行為處罰我。這項原則的根本,是基於自由主義而發展出來。因為人為了追求生活的穩定,他僅須就行為時的法規範加以遵守即可。
在「法律保留原則」下的罪刑法定原則,則明白表示「什麼是罪,要由我選出來的立法者加以規定,不可以由行政機關自行定之。」原因在於,立法的程序嚴謹、複雜,以及其直接彰顯了民主正當性。
罪刑法定原則(或其他憲法原則),基本上就是為了限制「主權者」的權力,而保護「人民」的利益。
這裡指得主權者,在民主法治國家,尤其指稱「暴民」。
例如,在「以器物進入他人肛門,並非性交」的年代,某甲強制將竹竿插入被害人乙肛門內,法院就不可以判某甲強制性交罪。儘管當時群眾受憤怒情緒主宰而認為某甲應該成立強制性交罪(看到判決文時,尚且咒罵恐龍法官、司法沒有人性),但法律就是應該免於群體意志操弄,唯有事後立法將此類情形規範成性交時,國家始可以強制性交罪對立法後之行為人加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