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你好:
勞動契約成立前:基於私法自治,只要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1]及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2],勞資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勞動契約內容,假設雙方當事人還沒有針對職缺職務所必須從事工作事項、報酬以及相關勞動條件或限制等內容,相互為口頭或書面一致性表示前,原則上並不拘束勞資雙方,因此雇主可以選擇不錄用勞工[3]。
勞工在職期間:除非勞工的行為,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情形[4],否則雇主不得任意解僱。至於,資遣的部分,可以參考《不簽保密協定,公司要求寫500萬,被資遣》的說明。
註腳
- 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