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法體系,行為人從事不法的犯罪行為時,必須在人格沒有問題的條件下,才可以對行為人有所責難,讓行為人負完全的刑事責任。當精神障礙者無法辨識自己的行為,無法正確地感受到自己的行為帶來的危害,,處罰他無法可能就無法達到刑法的意義和目的(例如:應報、嚇阻、教化)。
行為當下,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的辨別程度,會影響處罰輕重[1]。
更多關於精神障礙和刑罰的說明,請見李緻柔(2020),《為什麼精神障礙者可以減輕刑罰呢?》。
註腳
- 刑法第19條:「
I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II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III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