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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3

網路平台面交賣酒是否違法?


有爬文查到網路賣酒是違法的
主因似是無法確認買方是否成年。
請問如果在平台上賣酒
交易細節有說明僅提供面交,且需確認買方年紀才能交易
這樣是否還是違法呢?


綜觀整體法規範(菸酒管理法)的目的在於保護未成年,因此,足以排除買賣雙方為未成年的交易方式,就不會受到處罰。
從地方行政機關(例如,台北市)作出的「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認定原則」可以看出一二︰
該認定原則第二項「二、違反本法(編按︰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行政罰案件,如經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屬以無法辨識 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方式販賣或轉讓酒類之行為,應依規定裁處:…非以足資合理明確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機制 販賣酒類者。」可以看出,該原則彰顯了本法在於處罰未能辨識買賣雙方年齡之機制,如果可以辨識,即不處罰。
因此,如果賣家以「足以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方式」販賣或轉讓酒類之行為,免予裁處。
如果行政機關仍對此進行開罰,恐會違反母法的目的,而導致違憲,此時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釋憲以資救濟。
匿名(一般會員) 2020-03-09 23:06:20
您好,謝謝您說明法令規定背後的理由。 我自己有經驗是:販售酒類的網站如果有酒類商品數量、價格、購物車,可以透過網路成立訂單,即使要求要到店付款、取貨,也不可以。 可以參考臺北市政府 106.10.27. 府訴一字第10600170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願人於系爭網站刊登酒品圖片、名稱、產地、售價、購買方式等資訊,該網站係以一般消費者為對象,不特定人均得於網站搜尋並瀏覽訴願人所售酒品相關資訊,進而點選訂購酒品及數量,加入購物車完成預購後,即接獲訂單確認通知完成訂購,可於指定取貨時間至指定店鋪取貨,訴願人無從事先辨識購買者之年齡。依前揭財政部國庫署函釋意旨(財政部國庫署96年4月4日臺庫五字09600144660號、102年2月19日臺庫酒字第10203615980號函釋),訴願人以網路刊登酒類商品及訂購之資訊,即屬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方式之販賣。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Decision_Content.aspx?CNO=1297-017
匿名(一般會員) 2020-03-09 23:09:56
有看到業者作法如下,不知道是否這樣就合法? 網站展示酒類商品介紹、價格、網站使用者可留下聯絡資訊,但是沒有購物車。 網站聲明: 依據本國菸酒管理法第31條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菸之販賣,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故本公司網站僅提供商品資訊,不提供網路上回覆或以任何電子郵件、簡訊方式回覆所有相關資訊與問題,所有回覆皆以電話方式聯繫,恕不提供網路線上交易服務、網站上亦不接受訂單或完成訂單確認,且所提供之服務範圍僅限台灣(包含電話回覆)。 https://www.drinks.com.tw/process.html
洪品毅(認證法律人) 2020-03-10 00:10:56
您好:感謝各位參與討論。 1、確實店到店、貨到付款方式都無法確認買方是否為未成年,所以提問者以「面交」作為討論對象,值得思考一下。 2、業者如果僅提供商品資訊,就不會違反本規定。至於其藉由電話聯繫等等,還是可能觸法,重點還是在於能否認知到買方是未成年。
吳峙緯(進階會員) 2020-03-10 01:47:52
謝謝各位提供寶貴意見,沒想到還有這麼多細節要注意 讀了各位的回覆後,我的理解是 平台不能有任何物流出貨方式,更不可成立訂單。但面交似乎還有一些解釋空間? 而實務上若利用蝦皮/露天等大眾APP,創立商品時一定得選擇物流方式,只能把運費設高價避免買方下單,並透過商品內容備註法令、聲明、確認年紀、僅提供面交。 但如一樓的先進所述,此舉仍可能成立訂單(買方若能接受高額運費)...即違法 所以若想以面交進行網路販賣酒品,似乎只能自架網站了吧...
LU0014302(一般會員) 2023-04-05 09:41:30
如果只賣國外客戶是否算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