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整體法規範(菸酒管理法)的目的在於保護未成年,因此,足以排除買賣雙方為未成年的交易方式,就不會受到處罰。
從地方行政機關(例如,台北市)作出的「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認定原則」可以看出一二︰
該認定原則第二項「二、違反本法(編按︰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行政罰案件,如經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屬以無法辨識 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方式販賣或轉讓酒類之行為,應依規定裁處:…非以足資合理明確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機制 販賣酒類者。」可以看出,該原則彰顯了本法在於處罰未能辨識買賣雙方年齡之機制,如果可以辨識,即不處罰。
因此,如果賣家以「足以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方式」販賣或轉讓酒類之行為,免予裁處。
如果行政機關仍對此進行開罰,恐會違反母法的目的,而導致違憲,此時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釋憲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