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的意思
國際法有許多法源,包括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等[1]。
而條約指的是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的國際書面協定[2],例如「中華民國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間引渡條約[3]」;或是國家與國際組織,以及國際組織相互間書面締結的約定[4];不過其他非國家政治實體也是可以締結條約[5]。
國際法有許多法源,包括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等[1]。
而條約指的是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的國際書面協定[2],例如「中華民國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間引渡條約[3]」;或是國家與國際組織,以及國際組織相互間書面締結的約定[4];不過其他非國家政治實體也是可以締結條約[5]。
國際文件的稱呼,不影響文件的拘束力
國家之間的約定,可以有多種用語,有可能是「條約」(treaty)、「公約」(convention, covenant)或是「協議」(agreement)等,沒有說一定要使用什麼名稱,才會有拘束力。
判斷國家之間的約定有沒有效的標準,並不是名稱,而是以締約時雙方是否有真的想要讓約定有效的意願來決定。
國家之間的約定,可以有多種用語,有可能是「條約」(treaty)、「公約」(convention, covenant)或是「協議」(agreement)等,沒有說一定要使用什麼名稱,才會有拘束力。
判斷國家之間的約定有沒有效的標準,並不是名稱,而是以締約時雙方是否有真的想要讓約定有效的意願來決定。
更多的說明,請見吳必然、蔡方瑜(2020),《國家間的條約、協定、公約、備忘錄是什麼?它們跟我有什麼關係?》。
註腳
- 國際法院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第38條第1項:「法院對於陳訴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
一、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訴訟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條者。
二、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
三、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
四、在第59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 -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2條第1項第a款:「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
- 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10120073810號,總統府(2012),《總統府公報》,第7042號,頁2。
- 關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法的維也納公約第2條。
- 丘宏達著、陳純一修訂(2012),《現代國際法》,頁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