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者的意義皆有不同。
同意,指得是贊成相對人作成的決定或行為,分成事前同意與事後同意。
事前同意,稱作允許(第77條[1]),
事後同意,稱作承認(第79條[2])。
承諾,指得是對於他方想要成立特定契約的表示(該表示稱作要約),作成一個合致(即答應)的表示。例如,第156條「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這條指得是,某甲向乙口頭表示「你的衣服看起來真好看,200元,賣我好嗎?」,這是一種對話的要約,而乙說「好」,便是一種承諾。
註腳
- 民法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 民法第 52 條
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
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但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 民法第 167 條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