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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5

請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的拘束範圍,可以到哪裡?


看新聞看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高中以下師生,本學期禁止出國的消息,覺得非常困惑,不知法律依據是什麼,也不知特別針對高中以下師生的原因是什麼。

請問到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可以管制的範圍到哪裡?
該條文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如此不明確,符合法律明確性的要求嗎?

相關新聞:蘋果新聞,2020/3/17,【人權vs.防疫】引《特別條例》指揮官應變權禁出國 學界立委正反激辯,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200317/JPWLZGRJDSNRSJY7HGZTP5ZG7A/


本文認為,以該特殊條例第7條作為限制遷徙自由的法律依據,應為違憲。理由即是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權。
其意義是,立法者所制定的法規,必須讓人民可以理解到「我(人民)做了什麼行為,是法條想要規範的」,以及「我(人民)做了這個行為後,會受到怎麼樣的對待」[1]
例如,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人民就可以知道說,當我殺了人,就會受到國家監禁的對待。
法律明確性原則,我們精確的界定其意涵,指得是法規範的意義非難以理解,而受規範者可得預見,且司法者能夠加以審查其內涵。[2]

註腳

  1.   因此,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要求,包括構成要件明確性與法律效果明確性。
  2.   釋字第491號解釋︰「…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須符合明確性之要求。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可。」
小誠(進階會員) 2020-03-27 10:52:09
謝謝品毅回答。 我確實是覺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的文字頗為可疑。 不過繼續看了一些老師的意見,不知道使用體系解釋的話,有沒有可能避免違憲的疑慮呢?   補充一些先進的看法,供品毅參考: 1. 林明昕,〈行政院拍板禁止師生出國 學者:禁止命令應更細緻〉,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40/4422475 2. 陳信安、賴秉詳,〈因防疫而限制入出境之憲法爭議評析〉,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105086 3. 錢建榮,〈火網評論:行政指導可行,何須緊急命令〉,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200320/NFPNLPTMP7AXLGYOWLZVYIJW6Y/ ,定性為行政指導 4. 林三欽,〈我國防疫措施法規範是否過於空洞而有違憲之虞?〉, https://reurl.cc/KkxG8R ;〈建議未來改稱「國家衛生指揮中心」(NHCC)/教育部正式以「一般處分」公布「高中以教、職、生出國禁令」(3/20週五傍晚)〉, https://reurl.cc/NjXWY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