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認為,以該特殊條例第7條作為限制遷徙自由的法律依據,應為違憲。理由即是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權。
其意義是,立法者所制定的法規,必須讓人民可以理解到「我(人民)做了什麼行為,是法條想要規範的」,以及「我(人民)做了這個行為後,會受到怎麼樣的對待」[1]。
例如,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人民就可以知道說,當我殺了人,就會受到國家監禁的對待。
法律明確性原則,我們精確的界定其意涵,指得是法規範的意義非難以理解,而受規範者可得預見,且司法者能夠加以審查其內涵。[2]
詳細意見,可參照,本人於另一提問所作之回應︰〈2020.2.25總統公布施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武漢肺炎),有些問題想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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