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可以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嗎?法律上有沒有相關規定?
一個人是否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應以行為人侵害他人權利(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1]),或債務不履行(第226條[2]、第227條[3])為前提,或是,行為人故意背於善良風俗而加損害於他人(第184條第一項後段[4])。
該公司不能營業,只是在經濟上受到損害,也就是,它不能繼續營業以獲取利益,這種損害,我們稱之為「經濟上損失」。經濟上損失又可分為,非純粹經濟上損失,與純粹經濟上損失。
非純粹經濟上損失︰指得是,先有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再有經濟上損失。例如,員工是把該公司的建築物炸毀,導致該公司沒辦法繼續經營業務,由於,員工先作出了一個侵權行為(破壞建築物),導致營業利益減損,此時,便能依照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請求員工進行賠償。
純粹經濟上損失︰
指得是,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沒有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即沒有「權利」的侵害,而是行為直接造成損害,例如,員工出國一事造成公司暫停營業,其並沒有侵害公司的任何權利,但確實有造成公司的營業利益減損。
這種情況,原則上,沒辦法請求損害賠償,除非,該名員工「故意」且「背於善良風俗」的想要讓公司的營業利益減損,此時,方能請求損害賠償(第184條第一項後段)。例如,員工為了讓公司倒閉,而刻意與病患接觸,導致公司暫停營運。
公司(依照公告)要向員工請求賠償,是否不需要再另外引用法律規定呢?
本文認為,該公告(假設其內容為「員工某某某在任職期間內罹患武漢肺炎,致公司暫停營業而受有損害者,應賠償公司所受之損害。」)由於經員工簽署,而構成一種契約,因此,雙方當事人當然需要遵守契約的內容。
例如,契約本應該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決定成立與否,但如果員工沒有談判能力,只能非心甘情願的簽下契約,那雇主便是藉由其經濟上優勢在壓迫弱勢者,此時,如果契約的內容對於受僱人顯為不利,那就會被認為是無效的契約。
契約如果有效成立,自然就能夠成為一項請求損害賠償的依據,但請求權人除了契約上的請求權,其仍得主張法律上的相關規定。
註腳
-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民法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民法第 247-1 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 民法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