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ÜST、ARCO擔任的角色、任務
MÜ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ARCO 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都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任務是代替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可能是創作者、唱片公司等)來管理著作財產權,授權給使用者,並收取統一的報酬。
MÜST、ARCO分別負責管理哪些類型著作?
MÜST 負責的是「音樂著作權」,包含歌詞、歌 曲;
ARCO 負責的是「錄音著作權」,指藉由設備表現聲音附著媒介物上的著作,像是CD唱 片。特別留意,如果是有MV影像的DVD就不算在錄音著作,而是視聽著作。
除了MÜST、ARCO,還有哪些集管團體呢?
不同的團體,負責授權的作品範圍不同,使用者可以依自己的需要向相關團體申請[1]。
不同的團體,負責授權的作品範圍不同,使用者可以依自己的需要向相關團體申請[1]。
音樂著作權集管團體:除了MÜST,還有ACMA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
錄音著作權集管團體:除了ARCO,還有RPAT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
集管團體可以授權給使用者哪些權利,是否有統一收費標準?
可以授權的有: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使用報酬是經過集管團體綜合考量後決定,並報請主關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備查的統一標準費率。法令關於「使用報酬」的規定請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2]。
舉例:書店想在店內常態性撥放懷舊老歌,CD音樂包含了錄音、歌詞,歌曲,MÜST、ARCO都有收錄,就要分別向MÜST、ARCO申請「公開演出」授權。
書店的使用費為:MÜST收費是每坪每年新臺幣100元[3];ARCO收費是每坪新臺幣73.5元;未滿1,050元的話,以1,050元計算[4]。
可以授權的有: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使用報酬是經過集管團體綜合考量後決定,並報請主關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備查的統一標準費率。法令關於「使用報酬」的規定請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2]。
舉例:書店想在店內常態性撥放懷舊老歌,CD音樂包含了錄音、歌詞,歌曲,MÜST、ARCO都有收錄,就要分別向MÜST、ARCO申請「公開演出」授權。
書店的使用費為:MÜST收費是每坪每年新臺幣100元[3];ARCO收費是每坪新臺幣73.5元;未滿1,050元的話,以1,050元計算[4]。
著作財產權人加入MÜST、ARCO會員後,有哪些權利義務?
會員的權利:收取使用報酬、發生糾紛時可以委請MÜST、ARCO等集管團體代為訴訟[5]。
延伸閱讀
1. 曾允君(2018),《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一)語文、音樂、戲曲與舞蹈、美術、攝影》。
2. 曾允君(2018),《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二)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
3. 介紹許多實際使用音樂、錄音著作遇到的問題:ARCO 網站《著作權小常識》。
註腳
- 智慧財產局(2018),《現有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
I 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應訂定使用報酬率及其實施日期;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與利用人協商之結果或利用人之意見。
二、利用人因利用著作所獲致之經濟上利益。
三、其管理著作財產權之數量。
四、利用之質及量。
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應審酌之因素。
II 前項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如為概括授權者,應訂定下列計費模式,供利用人選擇:
一、一定金額或比率。
二、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
III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
IV 著作權專責機關就各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之實際被利用情形,得進行調查。
V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應公告供公眾查閱,並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其公告未滿三十日者,不得實施;使用報酬率變更時,亦同。
VI 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公告使用報酬率時,應說明其訂定理由。」 - MÜST網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費率或金額》:「
其他一般門市商號:(如:電玩遊樂場、撞球場、電動玩具店、保齡球場、美容美髮、眼鏡飾品服飾、飲品外帶、3C商店、藥粧店等商店):
一、背景音樂:每坪每年以100元計算。
二、顯示器/電視機:每台每年150元計算。」 - ARCO網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
N.錄影帶出租店、服飾店、鞋店、書局、藝品店、 藝廊、超市、生活百貨、婚紗攝影業、其他各類型之中小型零售店、商場:
1.每坪為73.5元(含稅)。
2.未滿1,050元者,以,1,050元(含稅)計算。」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9條第1項:「
集管團體執行集管業務,得以自己之名義,為著作財產權人之計算,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