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你好:
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校外實習應由學校、合作機構訂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同時納入實習生在實習機(關)構、單位的每日學習時間、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給付、請假、膳宿、交通及成績評核等項目[1]。
假設學生實習期間,在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的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時,產學合作書面契約內訂定的勞動條件,應依照本國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2]。另外,參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締約人可以依照雙方意思約定適用法,例如:合作書面契約內,清楚訂定適用本國勞動基準法[3]。
至於是否可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應該要考量約定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假設雙方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雇主則必須提供勞工合理的補償,另外,因為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而在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的責任[4]。
針對詢問內容如果已產生爭議,建議找學校專責輔導教師,依合作書面契約上訂定的爭議協調及處理方式解決紛爭[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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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1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前條校外實習,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就下列事項,納入第五條第一項之產學合作書面契約後,始得辦理:……四、明定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之給付、膳宿及交通、成績評核基準等項目。五、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調及處理方式。」
-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學生實習期間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所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規定「(第一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二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第三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 民法第 251 條規定「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 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1條第1項第1、5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