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在第一審原告提起訴訟時,法院會要求原告繳納訴訟費用,但由於訴訟費用與訴訟標的有密切關聯,而訴訟標的在訴訟過程中又可能發生改變,因此第一審法院例外允許裁定後補繳,但一般均會在判決前命原告繳清,否則就會以起訴要件不完備[1]為理由駁回原告之訴。又,因為原告已經在判決前將訴訟費用繳清,所以即使判決中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實務上通常是原告拿著確定判決書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再把訴訟費用列為執行標的來討回。
但到二審時,因為一審已經決定了訴訟標的跟它的價值,上訴時會直接以此為標準徵收訴訟費用[2],因此提起上訴後,法院會很快就告訴你要繳多少訴訟費用。當然在二審終有可能在擴張或變更訴訟標的,訴訟費用如果因此有變動,在宣示判決前法院會再次裁定訴訟費用額度,告訴上訴人要不要補繳。
上訴基本上只要在收到判決書後20天內(法院假日一樣是有收狀的,所以不要傻傻的用工作天算喔)向一審法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一審法院會在徵收完訴訟費用、確認上訴要件完備後,就把一審卷宗及上訴資料一併送到二審法院。上訴理由可以在聲明上訴狀內提出,但如果來不及,也可以先只提出上訴聲明,等卷宗送到二審法院後,法院會下裁定要求在一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在期間內提給法院就可以了。
註腳
-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31-2條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28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31-1條第二項、第253條、第263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 民事訴訟法第77-16條第一項前段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13條及第77-14條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