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共有人之一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上的聲明為「分割特定土地」,縱使多數人支持特定分割方案,法院應就全體共有人為平等、有利之分配,不受到當事人主張之拘束[1],自無多數決的可能。
共有人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便是希望「法院決定分割方法」,依此,法院應依照職權進行公平、合理之分割,而不受到當事人間主張之拘束。
註腳
共有物分割案之標的,持有大持分者多數同意之分割方案,系將小持分持有人之權利劃分在角落偏僻位置,此方案是否因多數決會經法官採用? 若是如此,土地法第34-1執行要點第3點如何引用以維護小持分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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