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詢問最低年限合約疑慮,我在進入公司之後簽訂了一份
2年合約,如果沒有做滿2年就要賠償2個月底薪。
合約內容包括了新人進去會有訓練,主要是由學姊帶著你操
作儀器,了解儀器使用方法、
試劑擺放位置、核發報告時應注意的事項、訓練抽血技術
等。在學滿1個月之後,公司會開個訓練驗
證了解你的學習狀況,如果拿到訓練驗證之後,隔一個月就
會核發固定每個月5000簽約獎金,之後在隔半年、1年需跟
公司更新學習狀況以維持訓練驗證
由於第1個月我在A工作站服務,後來因為人員調動,我調去
B工作站,但因為B工作站上班的時間須提前30分鐘到公
司,且下班時間變得更晚,所以我覺得適應不良,做滿3個
月試用期之後,我主動離
職,此時公司要求我要賠償違約金。
我想詢問:
1以上的工作事宜是否符合勞基法中的專業培訓呢?
2.每個月的5000元簽約獎金是否符合勞基法中的合理補償呢? (我的底薪加獎金和加班費有6萬)
我該處理才能將違約金降低或者不用付違約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