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是什麼
雇主為了防止員工將企業內部重要資訊(如:客戶資料、產品配方技術等,不是一般人透過網路查找資料可以取得的資訊)外洩給他人,造成企業損失,常會用書面方式將這些重要資訊明列是營業秘密,要求員工不得洩漏給其他人,由雙方簽署為憑,這就是保密協議。保密協議通常會納入勞動契約中,因此員工進公司時就知道自己有保密義務;但是無論勞動契約有沒有提到保密協約定,依照誠信原則,保守秘密都是勞工的附隨義務(勞工的主要義務是工作、給付勞務)。另外,法律並沒有規定不能在離職時才請員工簽署保密協議。
什麼樣的資訊才算是營業秘密,可以看營業秘密法第2條[1]的規定,必須滿足3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不知道、資訊有潛在的經濟價值、企業有做到合理的保密措施。
雇主為了防止員工將企業內部重要資訊(如:客戶資料、產品配方技術等,不是一般人透過網路查找資料可以取得的資訊)外洩給他人,造成企業損失,常會用書面方式將這些重要資訊明列是營業秘密,要求員工不得洩漏給其他人,由雙方簽署為憑,這就是保密協議。保密協議通常會納入勞動契約中,因此員工進公司時就知道自己有保密義務;但是無論勞動契約有沒有提到保密協約定,依照誠信原則,保守秘密都是勞工的附隨義務(勞工的主要義務是工作、給付勞務)。另外,法律並沒有規定不能在離職時才請員工簽署保密協議。
什麼樣的資訊才算是營業秘密,可以看營業秘密法第2條[1]的規定,必須滿足3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不知道、資訊有潛在的經濟價值、企業有做到合理的保密措施。
競業禁止條款是什麼
從題目中無法得知是否同時簽訂保密協議跟競業禁止條款,但兩者常常一起約定,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一[2],企業有值得保護的營業秘密,可以跟有機會接觸這些資訊的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員工離職後最長2年的特定期間內,在特定地區不可以從事類似工作;且企業要給予員工合理的補償。
從題目中無法得知是否同時簽訂保密協議跟競業禁止條款,但兩者常常一起約定,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一[2],企業有值得保護的營業秘密,可以跟有機會接觸這些資訊的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員工離職後最長2年的特定期間內,在特定地區不可以從事類似工作;且企業要給予員工合理的補償。
問題中提到只作成1份保密協議有效力嗎?
問題中提到保密協議,只要是由企業、員工兩方簽署,通常會作成2份,由企業、員工各留存1份。
只作成1份的情況,保密協議還是有效力。因為在法律上,只要雙方對保密協議內容口頭同意,協議就成立,不一定要白紙黑字書面寫下來才會有效。
問題中提到保密協議,只要是由企業、員工兩方簽署,通常會作成2份,由企業、員工各留存1份。
只作成1份的情況,保密協議還是有效力。因為在法律上,只要雙方對保密協議內容口頭同意,協議就成立,不一定要白紙黑字書面寫下來才會有效。
非自願離職(也稱資遣、解雇)簽署保密協議也有效力嗎?
有效,法律並沒有規定只有自願離職的員工才能簽署保密協議、競業禁止條款,這兩種約定通常會納入勞動契約,在員工進公司時就簽署。
有效,法律並沒有規定只有自願離職的員工才能簽署保密協議、競業禁止條款,這兩種約定通常會納入勞動契約,在員工進公司時就簽署。
延伸閱讀:
1. 陳郁庭(2018),《臺灣法令對競業禁止的最新規範》。
2. 楊舒婷(2018),《契約就是白紙黑字嗎?法律上為什麼要區分「要物契約」、「諾成契約」、「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3. 陳業鑫(2020),〈可以用離職違約金綁住員工嗎?〉,《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規》,第1版,頁90-99。
註腳
- 營業秘密法第2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一:「
I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II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III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IV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