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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借款的本金能取回嗎?

匿名(一般會員) 其他其他 2020-04-12 15:27

債務人向債權人提告重利罪 超出的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 債務人借款的本金需清償嗎?


若是債務人覺得與債權人之間的消費借貸契約利息過高,而有違法的疑慮,可以主張以下權利:
拒絕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
依據民法約定利率的規定,超過週年利率20%的話,債權人對於超過的部分的利息,不能請求債務人支付[1]。但是,沒有超過的部分,債權人依然有請求權,所以債權人可以請求償還本金,以及20%的週年利息。
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是民法的暴利行為
民法第74條規定,若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給付財產或約定要給付財產,有明顯不公平的狀況,是所謂的暴利行為[2]。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關於財產的法律行為、或是減輕應該給付的金額。
所以債務人可以依據民法第7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原本的消費借貸契約、或減輕消費借貸契約的利息。
主張消費借貸契約違反公序良俗,應該無效
如果認為該消費借貸契約利率過高,已經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可以主張這個消費借貸契約自始無效[3]。然而,債務人縱然主張契約無效,由法院判決契約無效,債權人與債務人仍然要負起回復原狀的義務,所以債務人仍然必須將所取得的借款返還給債權人。

然而,實務上要主張法律行為構成暴利行為或違反公序良俗,相當困難。同時即使原本的消費借貸契約無效或者被撤銷,債務人也缺乏保有該筆借款的法律依據,必須將借款還給原本的債權人。

延伸閱讀,可參考法律百科文章:王琮儀(2020),《債權人放高利貸,甚至觸犯重利罪時,債務人還需要還錢嗎?》。

註腳

  1.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2.   民法第74條第1項:「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3.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