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利用某首音樂(著作),嘗試各種方式都找不到著作財產權人,就會稱這樣的著作是「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俗稱為「孤兒著作」。
孤兒著作是指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可能還在保護期間,但是我們盡到「一切努力」尋找,都無法確認誰是著作財產權人;或是知道著作財產權人是誰,但也用盡一切努力仍然無法聯絡上他。在這兩種情況下,因為無法與著作財產權人聯繫,就不能洽詢授權。
此時,還可以嘗試一個管道,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的著作強制授權。依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1]規定,遇到孤兒著作時,想要利用的人在盡到「一切努力」仍然找不到時,可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繳納規費,經過審核許可,並提存使用報酬後,就可以合法利用這些著作。請大家要留意的有下面3點:
盡到「一切努力」是指利用人已經向管理著作授權的著作權人團體(如:ARCO、MUST)查詢過,實務上會要求利用人以書面或email方式詢問,著作權人團體回覆著作不在授權清單內;並且登報30日都沒有人表示那是他的著作才算盡到「一切努力」[2]。
強制授權並不是指利用人可以無償使用,申請人要繳納申請規費[3],例如:網站上一首音樂如果有歌詞、編曲、演出共3個著作,申請規費各為新臺幣5,000元。另外,也要提存使用報酬,金額由智慧財產局核定[4],提存的目的是要兼顧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如果著作財產人出現,可以提領利用人提存的使用報酬。
實務上申請案程序每件約4~6個月,並不是一經申請可以馬上利用。
註腳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
I 利用人為製作文化創意產品,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經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釋明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後,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II 著作權專責機關對於前項授權許可,應以適當之方式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III 第一項使用報酬之金額應與一般著作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相當。
IV 依第一項規定獲得授權許可完成之文化創意產品重製物,應註明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日期、文號及許可利用之條件與範圍。
V 第一項申請許可、使用報酬之詳細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定之。
VI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授權後,發現其申請有不實情事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VII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授權後,未依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 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第3項:「
I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六、已盡一切努力之說明。
III 第一項第六款之說明,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申請人向相關著作權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查詢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及相關訊息,經該團體或機構回覆無法得知所欲查詢之內容,或自其接獲查詢文件日起經過三十日無回覆。
二、申請人已登載新聞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尋找著作財產權人或相關訊息,自登載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日起經過三十日無回應。」 - 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規費,每件著作新臺幣五千元。」
- 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第3條:「
I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五、使用報酬計算之說明。.......
II 前項第五款之說明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市場上已利用其他同類著作所支付之使用報酬。
二、欲利用之著作之利用範圍。
三、利用人就其文化創意產品交易時預定之對價或其他收益方式。
四、欲利用之著作之利用次數、期間。
五、欲利用之著作於申請人所欲製作之文化創意產品中所占之比例。
六、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應說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