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品毅的回答。此處將根據刑事程序的流程,補充如下:
刑事偵查程序的開啟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的規定,檢察官因為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原因(例如警察移送、看新聞),而得知有犯罪嫌疑的話,就應該開啟偵查程序[1]。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的規定,檢察官因為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原因(例如警察移送、看新聞),而得知有犯罪嫌疑的話,就應該開啟偵查程序[1]。
什麼是告訴?
告訴,是指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父母)、配偶,或者其他一定關係的親屬[2],向檢察官或警察說明有一樁犯罪事實,並表達出想要對罪犯追訴的意思。
告訴,是指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父母)、配偶,或者其他一定關係的親屬[2],向檢察官或警察說明有一樁犯罪事實,並表達出想要對罪犯追訴的意思。
什麼是告發?
告發,則是指跟犯罪沒有切身關係、不具備告訴權的人,知道有犯罪發生,向檢察官或警察說明有犯罪事實。
從開啟偵查的要件來說,被害人B沒有提出告訴,但是由C向檢察官告發,檢察官仍然可以開始偵查。
告發,則是指跟犯罪沒有切身關係、不具備告訴權的人,知道有犯罪發生,向檢察官或警察說明有犯罪事實。
從開啟偵查的要件來說,被害人B沒有提出告訴,但是由C向檢察官告發,檢察官仍然可以開始偵查。
「告訴」除了是開啟偵查的原因,也可能是程序合法的條件
上面提到,告訴是開啟偵查的原因,但是在告訴乃論的犯罪中,必須要看被害人的意願,來決定要不要繼續追訴該犯罪。
以您提出的例子來說,因為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3],即使檢察官開啟偵查,如果被害人B(或B的法定代理人、配偶)不提出告訴、或提出告訴之後又撤回的話,檢察官也不能夠起訴A,必須做出不起訴處分[4]。
即使檢察官起訴了,法官也必須要做出不受理判決[5]。意思是說法官不會去調查A涉嫌公然侮辱B的事實,並判決A有罪或無罪。而是直接因為B沒有提出告訴,就依法將這個事件給終結掉。
上面提到,告訴是開啟偵查的原因,但是在告訴乃論的犯罪中,必須要看被害人的意願,來決定要不要繼續追訴該犯罪。
以您提出的例子來說,因為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3],即使檢察官開啟偵查,如果被害人B(或B的法定代理人、配偶)不提出告訴、或提出告訴之後又撤回的話,檢察官也不能夠起訴A,必須做出不起訴處分[4]。
即使檢察官起訴了,法官也必須要做出不受理判決[5]。意思是說法官不會去調查A涉嫌公然侮辱B的事實,並判決A有罪或無罪。而是直接因為B沒有提出告訴,就依法將這個事件給終結掉。
結論
在告訴乃論罪的情形,雖然由沒有告訴權的C向檢察官告發,是可以讓檢察官開啟偵查的。但如果告訴權人B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或法官)還是不能對A的侮辱行為追訴並處罰。
在告訴乃論罪的情形,雖然由沒有告訴權的C向檢察官告發,是可以讓檢察官開啟偵查的。但如果告訴權人B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或法官)還是不能對A的侮辱行為追訴並處罰。
註腳
-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 告訴權的原則性規定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I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II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