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的結構,分成「條」;每一個法條的結構,則分為「項」,以「分段」作為一個項的認定。每一項可設款,或不設款;而款下又設目,此稱「條項款目」。
以民法第 50 條為例︰
「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
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
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四、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第一項︰ | 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 |
第二項︰ | 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一、變更章程。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四、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
第二項又會有各款,如第二項第一款為「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一、變更章程。…」、第二項第二款為「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