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上,行為人是否有罪,必須滿足「違法性」、「有責性」的要求,此稱「有罪即有罰」。至於一個人應該受到怎麼樣程度的處罰,則叫做「刑」,例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等等。
什麼是違法性?違法性,指得是一件事情,是不是法律上會被認為是壞事。
什麼是有責性?有責性,指得是一個人,是不是在法律上會被認為是壞人。
關於不罰︰
刑法第12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本文、第24條本文所稱之「不罰」,指得是欠缺違法性。
刑法第18條、第19條所稱之「不罰」,指得是欠缺有責性。
不罰,即是無罪。
關於免除其刑︰
從刑法第23條但書、第24條但書、刑法第27條所稱「減輕或免除其刑」,指得是行為人具備違法性且有責性而成立犯罪,只是量刑上會另外評估。
免除其刑,仍為有罪,但不科刑。
例如,幼稚園小童偷竊養樂多,他做了一件壞事,但不會是壞人,因為他在法律上不具備有責性(刑法第18條)。或例如,為了保護自己而出手反擊,則並沒有作一件壞事,因為,他在法律上不具備違法性(第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