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該高中生遭學校記過,應如何提起救濟?我國現行法制和司法實務有何見解?
實務[1]認為學校之記過處分,涉及人民名譽權之干預,應提供救濟途徑。因此,當事人(經校內申訴後)可以提起訴願,對於訴願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訴訟。
(二)其教育部不受理訴願遭法院判撤銷,該高中生後續行政爭訟如何進行?
該名學生仍應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教育部即須作成「學校-學生誰有理由」之實體訴願決定,學生對於該決定不服時,則可提起訴訟以資救濟。
(三)假設有大學生遭同樣處分,關於釋字684號和784號應如何主張,以資救濟?
當人民的身分轉變為大學生,並無差別。論述同上。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