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於條約或決議中創設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賦予各委員會權限發表「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表達條約機構對於特定條文的解釋,其內容有助於理解條文權利及其延伸意涵。〔1〕台灣雖然不是締約國,但已經將兩公約條文透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內國法化,使台灣人民享有與國際接軌的人權保護。
嚴格來說,一般性意見並無直接的約束力,不論是對締約國或對台灣。但一般性意見當中對於特定條文所作的解釋具有高度權威性。當法院、爭端解決機構、政府或其他機構在解讀或實踐條文意涵時,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參考機構本身所作的解釋。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也明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因此一般性意見的發表對於人權發展來說可以說是非常重要。
一般性意見屬於公開文件,可以在聯合國條約資料庫中找到。〔2〕我國法務部也有設立人權兩公約網站,公開相關進展與報告並歡迎人民監督。〔3〕法務部更有中譯版一般性意見,收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號至第35號一般性意見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1號至第24號一般性意見。〔4〕
台灣雖然沒有義務提出國家人權報告,但台灣決定主動參照聯合國的國家報告審查程序,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就我國報告提出觀察報告。各項紀錄可以前往法務部兩公約網站搜尋。根據國際人權專家提出的觀察報告,台灣能自我檢視人權保護是否符合國際標準,並自我督促改進,具體落實人權保障。政府也持續關注國際人權發展,跟上國際潮流,加強各部門機關之宣導與溝通,讓人權法制深植台灣社會。
〔1〕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8條規定創設人權事務委員會;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決議 1985/17(28 May 1985)創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
[2] 參照:https://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15/treatybodyexternal/TBSearch.aspx?Lang=en&TreatyID=8&DocTypeID=11
[3] 參照: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mp-200.html
[4] 參照: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lp-506-2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