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鑑定的鑑定人來源
涉及到需要確認被告精神狀態的案件,鑑定人需要是具備精神醫學專業的人,但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包含刑事訴訟法跟精神衛生法,都沒有特別規定年資、專業背景,所以通常由法官或檢察官囑託醫院、或者臺灣精神醫學會做鑑定[1]。
涉及到需要確認被告精神狀態的案件,鑑定人需要是具備精神醫學專業的人,但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包含刑事訴訟法跟精神衛生法,都沒有特別規定年資、專業背景,所以通常由法官或檢察官囑託醫院、或者臺灣精神醫學會做鑑定[1]。
法院一定要採鑑定意見嗎?
鑑定意見沒有法律上的硬性規定,所以法官不一定要全部採鑑定人的意見[2]。可是,鑑定人對於醫療專業問題,比法官更值得信賴,如果法官想要否決鑑定人的意見,必須要有充分的理由,認為鑑定意見不完備時,也可以再找其他鑑定人來挑戰前一位鑑定人的意見[3]。
鑑定意見沒有法律上的硬性規定,所以法官不一定要全部採鑑定人的意見[2]。可是,鑑定人對於醫療專業問題,比法官更值得信賴,如果法官想要否決鑑定人的意見,必須要有充分的理由,認為鑑定意見不完備時,也可以再找其他鑑定人來挑戰前一位鑑定人的意見[3]。
註腳
- 湯文章(2016),〈精神醫療鑑定與刑事審判-以現行鑑定制度的缺失為中心〉,《真理財經法學》,第17期,頁55。
-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105號刑事判決:「鑑定意見乃鑑定人或鑑定機關所為之判斷意見,僅屬證據資料之一種,鑑定意見是否可採,屬證據取捨及其證明力判斷之問題,此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並非案件一經鑑定,審理事實之法院必受鑑定意見之拘束。」
- 刑事訴訟法第207條:「鑑定有不完備者,得命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