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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有民眾重複領取紓困補助,行政機關應如何追回其補助金?

匿名(進階會員) 基本人權‧政府行政行為 2020-05-10 13:27

觀光局表示,最新統計共查出101件導遊領隊重複申請案,其中已核撥出11件。由於導遊領隊補助款每人每月一萬,共補貼三個月,因此核撥出去33萬元,「已發文追討」。


公路總局則表示,根據統計遊覽車、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駕駛,共有504件「重複申請勞動部補助」,以每人每月補助1萬元,共計已核發504萬元,上周監理站已經陸續發文通知,請重複申請者擇一請領。

(一)交通部觀光局「已發文追討」,是否為行政行為?其法律效果為何?

(二)交通部應當如何追繳「重複申請勞動部補助」此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民眾?


(三)若民眾不服追繳補助金,應如何進行救濟?


交通部觀光局「已發文追討」,是否為行政行為?其法律效果為何?
該行為是行政處分,以撤銷前行政處分之效力為法律效果
所謂的行政處分,指得是行政機關單方面對外針對特定人、具體事件,作成有公法上效力的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1])。又行政處分需要當事人同意或申請者,稱為「須相對人協力之行政處分」。
受益性的行政處分如有違法,行政機關應就公益目的與人民之信賴保護予以審酌,而得依照職權針對行政處分予以撤銷(行政程序法第117條[2])。
本案中,交通部觀光局作為行政機關,依照〈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導遊與領隊人員及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3]提供人民補助,須人民提出申請後核發,為一須相對人協力的受益性行政處分。關於該行政處分之廢棄,行政機關亦同對該人民做出廢止其公法上取得補助之資格,亦屬行政處分。
又人民重複申請補助,使行政機關做出該違法之行政處分,該人民對於核發補助之信賴(即取得好處的期待),並不值得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19條[4]),而行政機關本於依法行政之要求,即撤銷違法的補助,屬於其行政上法律效果之裁量權限,其「得」依法為之。
交通部應當如何追繳「重複申請勞動部補助」此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民眾?

當人民已經取得補助,而行政機關已經作成撤銷補助的行政處分時,人民取得該利益便欠缺法律上之依據,構成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行政機關得提起給付訴訟,請求人民返還其利益,其請求權基礎則類推適用民法上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5]

若民眾不服追繳補助金,應如何進行救濟?

人民對於廢棄其資格的行政處分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註腳

  1.   行政程序法第92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2.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3.   該要點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授權訂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前二項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措施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4.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5.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匿名(進階會員) 2023-04-19 07:50:28
實務上,要追繳溢發的款項,著實麻煩。 因此在審核發款時,儘管領款人諸多抱怨,當下必須特別注意。 如果領款人一直都不還款,最終做法是走「強制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