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判決書的型式,略如下述︰
訴訟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
本件事件的摘要(例如,上訴人對於某某裁判進行上訴),最後會附帶「本院判決如下」
判決主文(指得是結論)
判決理由
民事案件
原告/被告/上訴人/被上訴人主張︰
被告主張︰
前審審判理由
本審審判理由
刑事案件
案發事實
判決有罪或無罪的理由
明知與預見、可預見
明知,指得是「行為人」主觀知悉特定情事。故明知,應以「行為人」當時的認知進行判斷。
「預見」和「可預見」是不同的概念。
預見,就是知悉,就是明知,他的相反是「沒預見」。
可,指得是一種能力,客觀上要求當事人「有能力」做到,他的相反概念是「無預見可能性」。
例如,甲行車經過T字路口,他直行在大馬路上時,他「有沒有能力」想到說︰「小巷子會有車輛要行駛出來」,這樣的能力有無之要求,是「客觀上」要求一個汽車用路人應該具備的能力。因此,我們會說,甲作為一個汽車駕駛人,在行經路口的時候,都應該具備認識到路口會有其他車輛行駛而出的情況,我們稱此為「可預見」或「預見可能性」。至於他實際上,也就是行為當下,有沒有認識到、有沒有想到說會有人從路口衝出來,這就是「預見」和「沒預見」的問題。
分析一下判決文「被告『明知』被害人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可『預見』所購買刀為新品,刀刃十分鋒利,若刺向他人之腹部,將有高度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之結果﹒.﹒.﹒.」的意思如下︰ |
被告你在行為當下、主觀上(腦袋中)明明知道被害人是一個公務員,你也應該想到你買的刀非常的鋒利,有可能刺傷別人而帶來別人死亡的結果 |
你「應該想到」,指得就是「可預見」。至於行為人有沒有確實想到,屬於「預見」和「無預見」的問題,如果他有預見,就是明知,就是故意;如果他無預見,但客觀上有預見可能性,那就是過失。
因此,結論上我們可以發現,所謂的故意,指得是「有預見可能性」且「預見」;過失,指得是「有預見可能性」卻「無預見」。無過失,指得是「無預見可能性」(簡單來說就是,怎麼想都覺得不可能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