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2條之私行拘禁罪(規範於「妨害自由罪章」),其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行為人並不構成私行拘禁罪,因為行為人沒有將人綁起來、強制、脅迫,相對人亦能自由決定離開處所,故沒有行動自由遭受剝奪。
我是個超商員工被一位熟客他是做生前契約的他邀請我去他公司聊聊 我剛開始去只是想了解那間公司是做什麼的於是就去了 一開始他聊你對我公司印象是什麼我就說了一些比較負面的消息後來他跟我說一堆公司的產品理念什麼的後來我真的是覺得好像做這份工作對於我的負債有希望但我沒答應他就要我寫入會的資料 我沒錢付那費用他就說要幫我貸款⋯ 重點我資料填了是被強硬的填了 但後續我就說不要加入 他時不時就在我公司等我下班 先是說一起去吃冰卻還是一直洗腦說會讓我賺到錢什麼的後來又要我去公司隔壁的85度C開導我我就說這整件事情就當作沒發生 他還是來公司等我 這個構成妨礙自由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