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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3

精神病患者自行停藥多年,發生殺人犯罪。是否因為自行停藥需要對自己的疾病、因疾病衍生的行為負責?


被告是精神病患者,自行停藥多年,導致病情惡化,某天因為精神疾病發作,隨機殺害路人。
被告是因為自行停藥,才造成病情惡化、作出殺人的行為。
被告是否要對自己的疾病、因疾病而衍生的行為負責任?


關於這個問題,跟近期的鐵路警察案件有相當的關係,以下針對這個問題,以刑法第19條的內容出發,做一個討論:

刑法第19條的原則
在刑法的基本原理中,一個人必須要有能力認知到自己的行為是違反法律的,才會動用刑罰處罰這個人,這個概念叫做「責任能力」。如果有人連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都無法辨別,或者是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那麼在法律上會認為,這個人欠缺責任能力,就沒有處罰這個人的必要性跟合理性,按照刑法第19條的規定,原則上應該不構成犯罪、或者可以減輕刑罰[1]
欠缺責任能力卻應該處罰的例外:原因自由行為與刑法第19條第3項
那麼,如果A知道自己喝很多酒,喝到斷片之後會暴走殺人,所以故意找仇人B共飲,說是要冰釋前嫌。結果,A趁爛醉之時一刀殺死B,這種時候如果根據刑法第19條第1、2項的規定,A將因為沒有罪責而不受處罰,這個時候該怎麼辦呢?
刑法第19條第3項[2],就是為了解決這種狀況的規定。雖然它是一個不完整的立法[3],但它在背後所連結到的概念,叫做「原因自由行為」。字面上的意義是「自由」的墮入「沒有罪責」的狀態,讓自己能夠因為沒有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而不構成犯罪。
刑法為了避免這種狀況,就特別規定,如果有人出於「原因自由行為」而在沒有罪責的情況下犯罪,刑法依舊可以處罰。但「原因自由行為」的前提是,這個人事前就必須要有具體的犯罪目標,然後灌醉自己或服用藥物,讓自己陷入癲狂而欠缺罪責的狀態,進一步達成犯罪的目的。或者是可能預見到自己會作出違反刑法規定的舉動,依然灌醉自己或服用藥物,導致他人的身體或生命受到傷害。
鐵路殺警案的被告自行停藥,可能適用刑法第19條第3項的規定嗎?
在2020年4月第一審判決宣判的鐵路殺警案中,被告之所以停藥,並不是指向哪個具體的犯罪計畫,讓自己進入欠缺識別能力與控制能力的狀態,而是在欠缺病識感(insight)的情況下停藥。
所謂的病識感,是指患者了解到自己已經患病,並且接受這個現實的狀態,欠缺病識感是思覺失調症患者常見的症狀類型之一[4]。而本案中的被告,如果確實是屬於缺乏病識感的狀態,那麼他的症狀就是不知道自己有思覺失調症、或覺得就算有患病也已經被治好了。也就是說,被告可能是因為「我覺得我好了/我很健康,不用吃藥了」的心態而停藥,而不是出於「我有可能要去犯罪,所以我要停藥」的心態。
根據法院實務的看法,如果是長期處於精神上有障礙的狀況,並不能適用「原因自由行為」的概念[5]。也就是說,如果從事犯罪行為的人患有思覺失調症,卻因為欠缺病識感而沒有定期服用藥物,無法適用刑法第19條第3項直接判斷他有責任能力,而是要具體觀察在犯罪的當下這個人有沒有責任能力。

 

 

 

 

註腳

  1.   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I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II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2.   刑法第19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3.   關於本規定在立法上的詳細檢討,可以參考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7版,頁319-320。
  4.   黃致豪(2015),《心智障礙與刑事責任之謎──以思覺失調症為例:淺談辨識能力、控制能力與司法精神鑑定》,全國律師,第19卷第11期,頁9-10。
  5.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138號刑事判決:「是若行為人雖有自陷於精神障礙之故意或過失行為,然於實行犯罪時已因時間間隔過長,其精神狀態已回復為完全責任能力之人,自不能論以原因自由行為;至若行為人早已由於某種原因而處於持續性精神障礙狀態,致於原因行為時已完全或部分喪失刑事責任能力,並在此期間實行危害之結果行為,則只能根據結果行為時之責任能力狀況,對行為人依法不罰或減輕其刑,亦非屬原因自由行為之範疇。」
匿名(一般會員) 2020-12-28 03:17:12
妳好 可以幫下我嗎?我想問下沒意識到應該吃藥然後因為自己的強迫症給別人造成麻煩了 這有沒有責任?謝謝
首先,一個很重要的觀念是,今天到底想要討論行為人的「哪一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是「有病不吃藥的行為」,還是「殺人行為」?如果這個不先搞清楚就去討論,那問題就會失焦。
刑法上並無處罰「有病不吃藥的行為」
刑法並沒有要求人生病了就應該要吃藥。
因此,人一生病卻沒有好好把要吃完,這件事情,並不會構成犯罪。
刑法上處罰「殺人」行為
刑法第271條禁止殺人行為。
這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殺人行為就是殺人行為,不管行為人到底是「用了什麼方法」來促成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或是「藉由什麼原因讓自己成為殺人工具」,都是殺人行為。
為什麼「精神病患」殺人,可以無罪︰
無罪有很多種可能,其中一種就是,就算「他做錯事」,但只要在犯罪當下「他年齡太小、精神不正常」,他就不用受到處罰。(因為,立法者認為,此種處罰對於預防犯罪沒有幫助,而處罰行為人也無法達到矯正行為人。)
這在刑法第18、19條訂有明文。
如果行為人有病不吃藥,而加以犯罪,是否不處罰?
首先,要先問一個問題是,行為人在「不吃藥」的時候,就有想要犯罪了嗎?就有想過自己在未來可能會有犯罪的可能嗎?
如果「有」,那麼他就是想要把自己當成一種殺人工具,希望借助刑法上的規定,在犯罪後,又加以免除刑罰的制裁。法律當然有想到這種漏洞,故規定說,行為人故意招致此種狀態,仍要受到處罰。
如果「沒有」,那麼一樣是,不應處罰。
所以,重點在於,行為人「不吃藥」的時候,我們(包括法院)如何證明其已經具有犯罪的故意了呢?
一個人不吃藥,有很多種原因,有因為「我好像沒病了,應該不用吃了。」;也有因為「吃藥沒用啦!讓身體自己好」…原因有很多種。我們若想因為一個人不吃藥然後要去討論他犯罪等等,就要去證明「他就是想要犯罪,才不吃藥!」。
仔細想想,或許真的有這種人在,但是,是本案想要討論的行為人嗎?
匿名(一般會員) 2020-05-23 14:27:51
不好意思,我想就為什麼「精神病患」殺人,可以無罪提出個疑問。 我想知道為什麼就預防犯罪來說是沒有幫助的?當社會大眾知道精神病患者殺人無罪的時候,往往就會直接把精神病患者殺人等於無罪連結起來,其實很少有人會去仔細了解其中無罪的原因。如果真的有人為此心生僥倖去殺了他人,那不就又多逝去了一條無辜的生命了嗎?就一般預防理論、防止民眾心生僥倖殺人的心態來說,不是還是有幫助的嗎?
洪品毅(認證法律人) 2020-05-23 15:49:12
您好,以下回應您的提問︰ 一、民眾這樣想︰「直接把精神病患者殺人等於無罪連結起來,其實很少有人會去仔細了解其中無罪的原因。」是教育出現的問題,是教育沒有告訴我們應該如何對待精神疾病的人。 二、「如果真的有人為此心生僥倖去殺了他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不會「僥倖」想要藉此逃避刑罰,因為他已經是智障了,如何抱有聰明人僥倖的心態? 三、預防理論︰指得是國家藉由處罰,而達到犯罪預防的可能。然而,這項理論僅被證實對於部份人有效果。因為,「怕被處罰而不敢犯罪」這只在有「腦袋清楚、會作利益衡量」的人才有效,那些在犯罪的時候心智不足、精神障礙、殺紅了眼的人,都不是這個理論所能達到效果的對象。(這就像,有些小孩在學校被老師處罰,但他還是會繼續犯錯一樣。處罰不會只是預防犯罪的唯一方法)
匿名(一般會員) 2020-05-23 22:28:29
好的,我了解了,謝謝你。
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0-05-25 01:48:20
謝謝品毅的討論,另外補充一點。針對「精神病患」的犯罪問題,因為在立法跟刑事政策的考量之下,我們並不會真的動用刑法來處罰行為當下對於自己所作所為沒有辦法負責的人。 這時候,會另外基於避免精神病患傷害到別人的理由,對精神病患進行監護、治療。
匿名(一般會員) 2020-12-28 04:22:09
妳好 可以幫下我嗎?我想問下 如果壹個人因為覺得他的強迫症沒給他帶來什麽麻煩 於是就沒吃藥 然後哪天他要是因為他的強迫症給別人帶去麻煩了的話 那他有沒有責任?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