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刑法中以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當關鍵字,就只找得到刑法第227條第三項跟第四項,加上有期徒刑七年以下的條件,那就是第三項[1],告訴乃論的規定則是在刑法第229-1條[2],但只看這兩個條文其實不夠,我們應該還要再考慮刑法第18條前兩項[3]、刑法第227-1條[4]跟第227條第五項[1]。
這幾個條文綜合起來所得到的架構是什麼呢?首先,國家認為未滿十八歲的人心智還不成熟,不能完全理解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需要負怎樣的責任。其次,為了保護幼年及青少年在性方面的健全發展,所以禁止任何人跟未滿十六歲的人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假如違反這些規定,不論當事人是否自願,都會由檢察官代替國家來訴追刑事責任。
但是青少年發育期對性產生好奇與衝動並非罕事,學生情侶也不是現今社會不能接受的存在,如果雙方確實就是熱戀中的情侶,彼此的家長也允許這樣的關係,難道國家要只因為他們未滿十六歲,就強行禁止他們做一般情侶可以做的事情,不會覺得管得太多又太不合理嗎?因此後來修法設了兩小無猜條款,也就是第229-1條後段的十八歲以下之人違反這條規定,需要有人提出告訴才追究刑責,以及第227-1條的十八歲以下之人違反這條規定,必須減輕處罰甚至免除。
所以,在實務上,如果發生性行為的雙方都是十四歲到十六歲之間,因為已經超過十四歲這個強制不罰的門檻,所以要負擔部分刑事責任,但如果雙方你情我願,那就請兩方家長好好談,因為扯到刑事責任就是兩邊都有做,兩邊可以互告,最後就會變成兩邊都被罰。
大概某種程度上也是希望家長好好尊重青少年自己的意願,不要只因自己好惡就要強行拆散學生情侶吧(純屬臆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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