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確定後,債務人如果有藏匿財產的行為,經債權人(被害人)提起刑事告訴後,債務人可能將面臨刑法的損害債權罪[1]。
但在判決還沒確定前,有些債務人趁著訴訟期間,甚至還沒起訴前就開始隱匿、處分自己的財產;當債權人日後勝訴確定時,債務人已經全數脫產,名下沒有任何可以供強制執行的財產了。為了避免發生這種日後不能或難以強制執行的情形發生,民事訴訟法中設計了保全程序的制度,例如欠錢的債務人如果隱匿自己的財產,導致所剩財產在判決確定後顯然難以清償等情形,債權人也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提出證據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請求法院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2],確保債權日後可以被清償。
關於假扣押的定義、聲請假扣押時應注意的要件等,可以進一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陳琦姸(2020),《什麼是假扣押?假扣押聲請要注意什麼?》。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7條:「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I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II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
I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II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