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從您所陳述的內容來說,有些不合常情的地方。
首先,在律師法修正前,律師如要執行業務,必須先加入當地的律師公會[1],因此,您的委任律師跟對方的委任律師必然會是同一個律師公會的會員;加上各地律師公會都會定期舉辦會員大會,要求律師間彼此不認識,太過不切實際。
其次,律師代理出庭需要先向法院遞交委任狀,委任狀就已經是委任合意的書面證明了,因此通常不會另外跟當事人簽委任契約。即使是同事務所的其他律師,姓名若不在委任狀上,法官是可以當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出庭的,這可能會嚴重影響當事人訴訟權益,正常情況下律師不可能不知道這種事,何況是未出庭的律師、法官、書記官、對造律師跟您所謂「其他新進年輕律師」,所有參與本件訴訟的法律人都不知道或沒注意到這件事,太不符合常理。只能推論是委任狀上有其他律師的名字而構成合法代理。
再者,您所謂洩漏證物,這也是很奇怪的一種說法。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及說法整理成書狀,並說明證物在這件案子中能證明什麼事情或觀點,這是份內工作;而透過書狀提供的證據,本來就應該要給對方一份影本,縱使是實體物品無法用書面呈現,東西交給法院後,對方律師也可以透過聲請閱卷來檢視所有案情相關文件與證物。所以除非有相當充分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律師是透過您的律師在法院收到證物之前就取得那份證物,否則這種指控太過離奇,實在不太可能有多少人願意當真。
末了,律師依其職業倫理及專業素養,不能、不會也不該向當事人保證一定勝訴,否則可能會被認為有挑唆訴訟之嫌。何況訴訟進行中應該要跟當事人討論進展與後續策略,一定有提過有敗訴可能這回事,要把敗訴責任推到律師身上,正常的律師應該都不能接受。況且若僅是一審敗訴,您當時所該採取的行動應該是找律師上訴二審;若是已判決定讞不得再上訴,只要沒有特殊重大事由或足以影響判決的全新事證,那找任何一個律師也沒都辦法幫您什麼。
總之,僅憑這些不合常理的說詞,我實在很難相信您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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