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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3

請問提出傷害告訴,傷害形成是否為當下才能行使傷害告訴


這是一件座位糾紛
當下在公共場所用餐,因為防疫期間必須有隔開一定的距離
當時旁邊座位一家為五人,硬是坐過來我的對面我小孩的旁邊。
我因防疫期間,本不是我家人,不願讓對方坐下,於是委婉告知因為防疫期間,不方便有其他人坐在同桌。
對方硬要強調別人也是坐三人
我回答:那是別人跟我不相干
她接著說:你也不看看妳自己的嘴臉小孩在旁邊
我答:我嘴臉怎麼了,妳怎麼不要看看自己的嘴臉,是否要拿面鏡子照照看
對方家人硬是把她拉走,於是又跑回來
直接坐在我的旁邊(我當時有嚇到)
她說著:我就要坐在這邊不行嗎?
我當時,實在覺得秀才遇到兵,於是將我的保溫瓶的蓋子打開準備喝水
因為對方坐在我旁邊實在靠的非常的近,她的右手是貼在我的左手,我拿包溫瓶要喝水時,當時她在比手畫腳重複訴說我的不是,這時她的右手碰到我的左手,不慎保溫瓶的熱水傾倒出大約80cc, 當時她說我的水弄的身上濕
我說:不好意思妳自己硬要擠在這邊
於是家人又把她拉開,她一邊走一邊碎唸,當下有就回了她(妳神經病嗎)
於是他們走了之後,過了30分鐘又跑回來說,我用熱開水潑她,還把褲管拉起來
當下我看完之後一大片的面積


這個問題,牽涉到刑事告訴跟傷害罪的舉證問題。

以提問人所提供的事實來說,假設對方(以下簡稱A)確實因為遭熱水潑到,而想要對提問人提起傷害罪的刑事告訴,按照法律上的規定,A必須在6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傷害罪的告訴[1]

若A表示要追究提問人的責任,則6個月之內A可依法提出傷害罪刑事告訴。提出告訴後,A可以在判決之前撤回告訴,而且已經撤回告訴的話,依法是不能再提出告訴的[2]。所以如果A在提出告訴後,有跟提問人表示不願追究、不提出告訴,則A就無法再提出刑事告訴。

若提問人確實遭到A提出刑事告訴,由於涉及到具體的法律行動,為了保障您的權利義務,建議您可參考法律百科問答,《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尋求專業且因應個案的法律諮詢。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2.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I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II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