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牽涉到刑事告訴跟傷害罪的舉證問題。
以提問人所提供的事實來說,假設對方(以下簡稱A)確實因為遭熱水潑到,而想要對提問人提起傷害罪的刑事告訴,按照法律上的規定,A必須在6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傷害罪的告訴[1]。
若A表示要追究提問人的責任,則6個月之內A可依法提出傷害罪刑事告訴。提出告訴後,A可以在判決之前撤回告訴,而且已經撤回告訴的話,依法是不能再提出告訴的[2]。所以如果A在提出告訴後,有跟提問人表示不願追究、不提出告訴,則A就無法再提出刑事告訴。
若提問人確實遭到A提出刑事告訴,由於涉及到具體的法律行動,為了保障您的權利義務,建議您可參考法律百科問答,《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尋求專業且因應個案的法律諮詢。
註腳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I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II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