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簡單回應︰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即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5條第一項參照)。
父母對其子女有保護教養的義務(第1084條第2項),其中關於金錢給付,就是必須負擔支出扶養費用(亦即負擔扶養義務所需之花費),倘父母未履行其義務,子女得為原告(並由其法定代理人為訴訟上之代理人,進行訴訟上行為),向未履行義務之父母請求給付扶養費用。
此外,母履行扶養義務,而父未履行扶養義務,則母又分擔了父應履行之義務者,母得作為原告,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請求父返還過去時間內均未履行扶養義務所獲得之利益。
如須法律扶助,請參照本百科文章︰〈法律扶助是什麼?哪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如何申請法律扶助?需要負擔費用嗎?〉